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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20        作者: 图文:澳门威斯人 审核:蒋艳        来源:澳门威斯人

各公司(单位)、各部门:

《集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集团2022年第6次员工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董事长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集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面向在校本科生设立的奖助学金。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二条集团员工工作委员会(其职责含员工资助工作)负责集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负责评审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的评审、员工申诉的裁决等。

第三条各公司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员工中特别优秀的员工,激励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员工

(含第二学士学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

(三)具体申请条件

1.学年GPA达3.4(含)以上,且学年GPA专业排名与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均位于前10%。在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完成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优秀员工可优先推荐。

2.学年GPA专业排名或综合测评班级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员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

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励志自强等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员工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员工、全国优秀员工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员工。

(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员工

(含第二学士学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

7.本学年集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生活俭朴。

(三)具体申请条件

学年GPA达3.0(含)以上,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30%。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和退役士兵员工。

(一)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

元,分为3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

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200元。退

役士兵员工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员工(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退役士兵员工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本学年集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生活俭朴。

(三)具体申请条件

1.一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且学年GPA专业排名位于前80%;

2.二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员工,且学年GPA专业排名位于前80%;

3.三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

4.一年级新生、预科生和退役士兵员工不作成绩要求。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集团每年9月根据教育部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启动申请与评审,10月底前报教育部全国员工资助中心审核。

第八条各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集团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员工申请、公司初评、集团审批的流程执行,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计入员工的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退役员工;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员工(每年发放10个月)。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集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江大校办〔201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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